北京市旅游条例 如何 实施罚则? 记者注意到,在罚则中,旅行社未将团队旅游信息向旅游网络服务平台备案的,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旅行社使用无资质车辆,对驾驶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旅游车擅自停运或改线,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经营者为非法一日游提供活动便利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未在网站显著位置明示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一日游客源九成是散客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非法一日游问题是长期困扰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痼疾顽症,应当予以重点规制。据调查,近十年来,本市接待旅游散客人数在全市接待旅游总人数中的占比高达90%以上,这些散客对信息、交通等便利出行的服务的需求比较大,也恰恰是一日游活动的客源所在。 李小娟说,调研发现,目前本市存在重点旅游线路公共交通配置不合理、城区观光巴士线路较少、票价较高;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功能单一、利用率低,在旅游散客广泛通过网络搜索预订的情况下,正规一日游信息分布散乱。“而非法一日游借助低廉的虚假价格、冒用的权威名义、更便捷的预订方式,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占据搜索结果前列。公共服务的不足和缺陷为非法一日游的深入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搜索引擎需对付费信息加标识 针对一些非法一日游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占据搜索结果前列的问题,此番草案明确提出,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竞价排名等方式为旅行社及本市旅游产品提供商业推广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同时,旅游者发现网络信息搜索平台发布虚假旅游信息的,有权要求更正、删除或断开虚假信息链接,也可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网信部门举报。 网络信息搜索提供者应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结果,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跟团购物被骗拟享先行赔偿 与二审稿相比,此番修改稿增加了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 草案规定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商品欺诈和价格欺诈等。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旅馆助力非法一日游最高罚10万 针对目前存在的现状,此番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加大违法成本上“更下功夫”,专门开辟了一章罚则对各项违法行为做出法律惩罚。“调研中各方普遍反映,非法一日游所获利益与可能受到的惩罚不成正比,应当增加其违法成本,并建议按照高限处罚。”李小娟表示。罚则规定,旅馆业经营者为非法一日游提供活动便利的最高罚10万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还发现,全市约有一半导游非本地户籍,且导游异地执业现象在一日游的旅游项目中很普遍,针对导游跨省执业带来的执法困难,草案规定,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向本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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